公寓养牛贪污无罪,告发者却遭严惩
前因:2006年10月27日,马国朝廷批准国家养牛计划,因为从海外进口牛只太贵了,整个计划要饲养6万头牛,分阶段进行。2007年12月6日养牛公司(National Feedlot Corporation, NFC)和朝廷签订合同,以2%的超底利率,跟户部借了2亿5千万大洋。NFC养牛公司的老板万傻劣(Wan Salleh)就是当年污水派妇女团团长,朝廷妇女部部长傻力渣(坊间叫她牛妈)的老公。负责批准这项目的就是当年污水派的同僚,被炒鱿鱼后改投反对派怀抱的红花会副总裁木须丁,也就是老马的副手。这不是俺说的,是反对派天皇老大林鸡祥2012年1月17号说的,老林要求成立皇家调查团来查木须丁贪污。林鸡祥现在和木须丁同一鼻孔出气,180度U转,只字不提NFC,拉肥之入狱他当没看见。
到了2011年,总稽查司报告指出养牛计划出现问题,2010年原本要饲养8000头牛的NFC,实际上只养了3千2百89头牛,距离目标一半都不到。总稽查司报告提出计划出现问题,可是并没有指出当年借贷的2.5亿被挪用来买公寓。那“公寓养牛”的说法从那来的?看到总稽查司报告,拉肥之如获至宝,马上拉大队到养牛农场调查。2011年11月,拉肥之爆料说牛妈的一家独资拥有的公司(National Meat and Livestocks简称NMLC)向国家养牛中心计划借款近980万大洋,购买了价值共1380万隆市孟沙的One Menerung豪华公寓的两个单位。接着又爆料牛妈的儿子在狮子国买了价值410万大洋新币的Orchard Scotts公寓。事情还没完,拉肥之在2012年2月再爆料说牛妈把NFC的2亿5000万低息贷款,存在银行做定期存款,以向老虎头银号和丰字银号贷款,购买两间总值3460万大洋的狮子国滨海湾公寓(Marina Bay Suites)豪华单位。
被爆利用养牛资金购买公寓后,NFC老板牛爸万傻劣现身说明,他利用NFC养牛资金购买的公寓是利用公司名誉买的,是属于公司的资产,不是他个人或家庭成员的。当年正逢地产疯涨期,每个月都上涨10%,2009年闭着眼睛随便买,到2012年最差的都翻两番,有的还不止。万傻劣说作为公司老板,手上有资金,不投资赚钱,对不起股东,而且他投资的高级公寓赚了90万,一年有12.9%的投资回酬,最重要的就是NFC和朝廷签署的合同,并没有说明2.5亿的低息贷款不能用来投资买公寓。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,法理上万傻劣没有错,情理上似乎有假公济私的嫌疑。其实当年有投资房地产的人都知道12.9%是一个月的回酬,不是一年的回酬,随便买新楼盘,建好后都是双倍三倍的价钱卖的,万傻劣应该私吞了不少。所以牛爸一状把拉肥之告到衙门,要求赔偿名誉损失。
三爆牛妈公寓养牛的丑闻,拉肥之的风头一时无两,西北威水,成为人民英雄。为了证明他不是车大炮,拉肥之打铁趁热,2012年3月7日在蓝教总部,向两名记者透露NFC、NMLC、Agroscience公司和万傻劣银号账户资料。可是拉肥之万万想不到(也许他想到而故意做的),向公众公开银号帐户,是抵触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第97和103条文(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, BAFIA 1989)。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(BAFIA1989)是老马当朝时极力推行的银行改革计划,从现在往后看,老马通过这条法令,似乎是想利用这条法令来保护他和他的朋党,企图掩盖当年国家银号(BNM)炒外汇的天文数字亏损。所以当年不管林鸡祥在1993年如何大喊大叫,甚至带到国会辩论(看疯神榜之潘多拉盒子系列),他都没有国家银号炒外汇的来往帐目,就算有他也不敢公开,因为有BAFIA。
后果:
就是因为拉肥之在蓝教总部向记者公开银号帐目资料,所以违反了BAFIA,牛爸在2012年8月1日把他告上衙门。牛爸则因为拉肥之的爆料也惹上官非,2012年3月12日被控抵触2项刑事失信和2项公司法令等4项罪名。
2015年11月24日,经过3年审讯后,衙门宣判万傻劣无罪释放。没有证据证明万傻劣失信和非法挪用公司资金,换句话说,拉肥之是诬蔑和诽谤了。2016年10月31日,高级衙门判拉肥之诽谤罪成,必须赔偿牛爸和NFC,外加堂费30万大洋。拉肥之没钱缴付罚款,公开认捐,结果在短短十天内筹了158万,算起来还倒赚了128万,说说大话,然后博同情就可以猪笼入水,这笔生意做得过。2018年2月7日,拉肥之因泄漏银号账目罪成,判监30个月。
所以拉肥之有没有罪?的确有。所有反对派那么多大律师,没有一个站出来说他无罪的。你不相信的话,去问问任何一个你认识的律师。那当《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》遇到《1989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》时,应当以何为先?其实两者没有冲突,我们看看《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》,如下:
要受此条例保护,你必须做到该条例要求的3点要求:
1. 吹哨者必须向反贪污局投报。
2. 吹哨者必须亲自面晤反贪污局官员(在办公室或以外的地方)。
3. 如果吹哨者以书信,邮件,电话或短讯的方式“吹哨”,吹哨者必须公开他的身份和地址,或联络方式。
所以你如果要爆料,而你要爆的料是官方机密文件,只要你做到以上3点,就没有犯法。请问拉肥之有没有做到以上3点?没有,当他选择在蓝教总部通过媒体记者揭秘时,他已经自动放弃了当“吹哨人”的权益,而且还犯了《1989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》,这个人为了博出位,是不是蠢得交关?所以拉肥之不是吹哨者,而是吹水者,他必须为公开吹水付出代价。拉肥之当年为什么如何愚蠢呢?因为他想博出位,他要以爆料天王的角色在蓝教闯出一片天空。结果他的目的达到了,2013年GE13,他被派到班兰(Pandan)区竞选,胜出成了歪鼻(YB),每个月拿几万块的薪水,还可以筹款捞了百多万,也许他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。
到此一役,拉肥之屡战屡败,过去一连吃了4宗官司的败仗,加上这一宗就是5连败了。拉肥之的爆料天王神话破灭,被打出原形,原来是只千年大话精。蓝教和火箭庙的网络打手四处造谣,说吹哨者入狱,公寓养牛者逍遥法外,欺骗无知低B的民众,企图捞点本钱给拉肥之出狱后用。可怜反对派的村姑乡丁,善男信女,不管他鸡败狗败还是5连败,继续对他鸡拜狗拜当神拜,人格因为无知而堕落到如此地步,实在是马国一大奇观!